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 纲
第一章 党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逐步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坚持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是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是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主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的斗争中,在反对党内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在反对国际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领导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又经过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激烈的复杂的斗争,经过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毛主席的旗帜,是我们党团结战斗、争取胜利的伟大旗帜。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线。要坚持无产阶级民族政策,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方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组织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反对苏美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打倒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全党同志必须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对于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对的革命精神。
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军阀主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团结,反对分裂党的行为和派别活动,反对向党闹独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在党内同志的关系上,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要采取辩证的方法,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达到新的团结。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要认真执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要按照毛主席提出的五项条件,在群众斗争中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各级领导的纯洁性。
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坚决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全党一定要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保证我们党的事业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胜利前进。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方可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
(三)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的人;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
(六)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
(七)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八)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
上级党委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同他谈话,并进行认真的审查。
第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六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对军队各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党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
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人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第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都应当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和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必要时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
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及民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相当的党委指定。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选举一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
(五)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纯洁党的队伍,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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